定义:同样的工具,不同的规则

内地家庭使用香港传承工具时,工具本身(终身寿险、信托、控股公司)与香港居民使用的没有区别,但适用的规则多了三层:香港监管机构对非本地保单持有人的要求、内地对跨境资金与税务的规则、以及两地法律在继承与婚姻财产上的衔接。保险业监管局 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布的 2024 年统计显示,内地访客新造保单保费 HK$628 亿,占个人业务新造保单保费的 28.6%;2025 年起保监局暂停单独公布内地访客数字以检讨数据收集方式。规模说明需求真实,也说明合规边界必须讲清。本页只写规则,不写方法;本站不在中国内地境内开展任何保险、信托或财富管理的销售或推广活动。

签署地点与内地访客重要资料声明书

内地居民购买香港人寿保单的第一条规则是亲身在香港签署:申请表、财务需要分析、冷静期通知等文件须在香港境内由申请人本人签署,保险中介人只能在香港境内进行受规管活动。保险业监管局 2016 年 7 月 8 日通函要求保险公司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让内地保单持有人签署「内地访客重要资料声明书」(IFS-MP),声明书提示的事项包括:保单受香港法律管辖、争议在香港解决、保单持有人保障安排、以人民币以外货币缴费与理赔的汇率风险、保费来源与跨境汇款的规则由内地法规决定、保单的税务处理可能与内地不同等。保监局 2024 年 6 月 12 日通函进一步针对以不合规业务模式诱使无牌人士向内地访客销售长期保单的行为采取行动。对家族的含义是:在内地境内由任何人招揽、签署或收取保费的「香港保单」不符合香港规则,由此产生的保单在争议时可能得不到香港法律的保障;用于传承的大额保单尤其要确保每一份文件都在香港签署。

保费来源与跨境资金

保险公司在核保大额保单时须核证保费来源,内地申请人通常须提供收入证明、资产证明与资金来源说明;保险业监管局 2022 年 4 月 1 日通函对保费融资的资产与收入核证要求同样适用。跨境资金的规则由内地外汇管理法规决定,本站不提供任何资金出境、分拆汇款或第三方代付的方法,也提醒读者这类做法可能同时违反内地规则与香港保险公司的反洗钱要求,导致保单被拒保、退保或理赔时被冻结。用于传承的保单保费往往数额大、分多年缴付,每一期保费的来源记录都应完整保存;受益人在理赔时也可能被要求说明资金关系。家族如果同时持有内地与香港资产,建议在家族办公室或牵头顾问处维护一份记录每笔跨境资金来源与用途的总表(见失败原因的「税务与跨境」)。

共同申报准则与税务申报

香港自 2017 年起实施共同申报准则(CRS),自 2018 年起与包括内地在内的申报税务管辖区交换金融账户信息:香港的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对有现金价值的保单、信托公司对信托账户)识别账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份,向税务局申报,税务局再交换给账户持有人税务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税务局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专页)。这意味着「香港账户别人看不到」的假设不成立:内地税务居民持有的香港现金价值保单与信托受益权属于申报范围。香港本身不对身故赔偿、保单现金价值或信托分配征税,但受益人或受益人所在辖区的税务处理由当地规则决定;内地居民作为保单持有人、受益人或信托受益人的内地税务义务,须在内地取得专业意见。本站不承诺任何税务结果。

信托与控股架构的两地衔接

内地家庭设立香港信托或控股公司时,有四个两地衔接问题。第一,资产所在地:内地的物业、公司股权与人民币资产转入香港信托受内地外汇与登记规则限制,实际上很多内地资产无法直接转入;信托通常只持有已在香港或海外的资产。第二,继承法衔接:《受托人条例》第 41Y 条只规定外地强制继承规则不影响在生时把动产转入香港法律管辖信托的效力,它不改变内地法院对内地资产或内地居民的管辖;内地的继承、婚姻财产与赠与规则对内地居民受益人仍然适用。第三,受益人身份:内地居民作为香港信托的受益人,其收到的分配在内地的税务处理与申报义务由内地规则决定。第四,控股公司:持有内地经营实体的香港控股公司涉及内地的外商投资、利润汇出与预提税规则,以及香港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每一个问题都需要两地的专业意见;本站的工具页只描述香港一侧的规则。

本站的合规立场与读者的自查

本站是独立资讯网站,不是保险公司、持牌保险中介人、信托公司或律师行,不销售产品、不接受投保、不作转介,不在中国内地境内开展任何销售或推广活动。内地读者在考虑香港传承工具时可以先自查五项:是否能亲赴香港签署全部文件;是否能提供完整的保费与资金来源记录;是否理解 CRS 下账户信息会交换至内地;是否已就内地税务、外汇与继承规则取得内地专业意见;拟用的工具是否与家族的五条原则而非某个销售理由对应。五项有任何一项答「否」,就不应签字。完整的核对项目见核对清单。

资料来源与日期

  1. Circular on Important Facts Statement for Mainland Policyholders(IFS-MP,2016-09-01 起适用) — 保险业监管局(IA) · 2016-07-08
  2. Important Facts Statement for Mainland Policyholders(表格样本) — 保险业监管局(IA) · 2016-07-08
  3. Circular on action against non-compliant business models incentivising unlicensed selling of long term insurance policies to Mainland China visitors(HKMA 文件库副本) — 保险业监管局(IA) · 2024-06-12
  4. Provisional statistics of Hong Kong insurance industry for 2024(内地访客新造保单保费 HK$628 亿,占 28.6%) — 保险业监管局(IA) · 2025-04-25
  5.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共同申报准则专页) — 税务局(IRD) · 页面现行版本
  6. Trustee Ordinance(第 29 章,第 41Y 条) — 电子版香港法例 · 现行版本

引用本文

本文可自由引用,请保留来源与日期。建议格式:

传世家业编辑部(2026). 《内地家庭使用香港传承工具的合规边界:亲赴香港签署、IFS-MP、资金来源、共同申报准则与内地法律的衔接》. oldmoney.hk. https://oldmoney.hk/mainland-families/(访问日期:YYYY-MM-DD)